首页 > 房产 > 正文

农业农村部: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创新

2019-01-21 14:36:03来源:北京商报  

1月20日,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1月20日,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表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在探索入股模式、风险防范、政策配套、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与此同时,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这一政策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该负责人强调。

此外,《指导意见》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还可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在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后,全国性的文件正式出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在解读政策时表示,无论从农民的视角还是从农业公司的视角,土地经营权入股都是利大于弊的。

据盘和林介绍,从微观层面来看,让农民做土地“股东”,于公共利益而言,通过规模化生产提升农村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于农民私人利益而言,像投资者一样做“股东”,让农民与城里人一样获得财产性收入,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而从宏观层面来看,通过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促进了土地的流转,避免了土地的限制,激发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价值。(陶凤王寅浩)

责任编辑:hnmd003

精彩推荐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