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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救命药”不能只靠“自我救济”

2019-02-28 16:29:20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山东聊城一医生开具抗癌药经鉴定属于假药一事引发关注。患者在医生的推荐下从第三者手中买了抗癌药卡博替尼,服用后出现呕吐、厌食等

近日,山东聊城一医生开具抗癌药经鉴定属于假药一事引发关注。患者在医生的推荐下从第三者手中买了抗癌药卡博替尼,服用后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患者家属将买来的药送到食药监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款卡博替尼是假药。当事医生称,其推荐药是出于好心,唯一目的是延续患者生存时间,并未从中获利。当地卫健委回应称,该事件仍在调查之中。

关于什么是“假药”,电影《我不是药神》曾作过专门探讨。主人公从印度进口的“仿制药”明明有治疗效果,却最终被认定为“假药”。这使人意识到,“假药”并不总是“假冒伪劣”的药,有些能治病的也可能是“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定义“假药”外,专门规定了“按假药论处”的几种情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值得玩味的是,按照聊城市药监局的认定书,此事属于“按假药论处”的第二种情形,这无疑给人们留下了“假药不假”的想象空间。

虽然当地卫健委还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但就舆情的关注点而言,有两点至少要查清楚:一是该药不能止于“按假药论处”,要查明它到底有没有用;二是要梳理关系链,看当事医生到底有没有获利。这两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倘若医生好心却被追责,这就又是一个“药神”的故事,不得不面临法与情之间的纠葛。根据刑法第141条,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低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也要看到,如果一个人已经被确认病入膏肓,那么就有权使用他认为会有帮助的方法。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专门给购买境外药品的认定开了口子:“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倘对“自我救济”深究一层,往往是“无药可用”的尴尬现实。现实中已发生过许多案例,患者不得不求助海外新药的背后,是我国新药审批的响应滞后、周期过长,甚至常常面临“新药变旧药”的吐槽。另一方面,即使有些“救命药”通过了国内审批,人们仍然去海外“代购”,是因为有时候药价过于昂贵。因此,解困“救命药”,不能只靠“自我救济”,也要靠“制度救济”。首先审批流程要提速。国外已经被证明为有用的新药,可以简化临床试验流程,加速引入国内市场。其次要推动药价下降。去年财政部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多个进口药品关税从3%—6%降到零关税,就足以证明抗癌药有降价降税的空间。最后要减轻群众负担。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宣布开展新一轮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个好消息。

一段时间以来,“自治救命药”或“购买仿制药”成为舆论热点,客观上反映了人们看病贵、看病难的现实。有了这个背景,该新闻何以能引发关注,也就不难明白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事情调查结论公布之前,我们尚不能断定医生的行为是义举。假如调查呈现出了另一番结论,该强调的自然是“以法律为准绳”。(王庆峰)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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