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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龙湖一号涉嫌一房两卖 女子交11万定金房子却卖给别人

2018-08-24 08:08:34来源:映象网  

张女士的交费凭证。张女士的交费凭证。张女士在郑东龙湖一号售楼部。诚,信也,意谓对待人们要诚实讲信用,不搞鬼鬼祟祟的把戏和阴谋诡计。

张女士的交费凭证。

张女士的交费凭证。

张女士在郑东龙湖一号售楼部。

诚,信也,意谓对待人们要诚实讲信用,不搞鬼鬼祟祟的把戏和阴谋诡计。郑州张女士为了购买郑东龙湖一号小区的房子,先交了10万元诚意金,又交了1万元储藏室定金,等待开发商办下预售证后与自己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然而,开发商却在张女士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涉嫌一房两卖。

投诉:交了11万定金,房子却卖给了别人

8月23日上午9时30分许,在中州大道与杨金路交叉口东北角一公里左右的郑东龙湖一号小区门口,郑州市民张女士称,2016年初,因为有一单位在此处团购郑东龙湖一号小区的房,当时该小区五证不齐全,没有预售证,当时想团购先交的钱也不是定金,而是诚意金。

“2016年1月4号,我以亲戚黄先生的名字,买了一套房,当时交的诚意金是10万元,再加1万元储藏室定金,买到了这个小区的9号楼302东户。之后,他们让等通知,我一直在等。等到2018年初,听说小区五证全了,我就到小区来看我的房子,何时网签。问我的房子时,发现我的房子已经换成别人的名字了。我问龙湖一号的售楼员,他们都绕着问题,不解释,我通过房管局了解到,我交了11万定金的房子,早在2018年1月,就被开发商卖出去,买房者在郑州市房管局网签过了。也就是说,龙湖一号小区,一房两卖。”张女士说。

现场:11万元连个电话费都不值?

10时许,在郑东龙湖一号售房大厅内,张女士出示了她的交费收据。收据上写着黄先生的名字,日期为2016年1月4日,一张收据上写着“诚意金”10万元,另一张收据为1万元。盖着“河南美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张女士说,当时这个售楼部还没有建,开发商在郑东新区CBD设了售楼点,当时团购的几十家都在这里来交款,“我交了钱,他们让等,到时有人打电话通知让交余下的房款。我就在家里等。到2017年底,我也没有接到龙湖一号小区的电话。今年4月份,我就到这里来看房,问售楼部要不要交余下的房款时,发现我交11万定购的房,已经被别人买去了,我到房管局看时,果然网签过了。我交了11万元,连个电话费都不值?不管怎么说,应该提前给我电话联系一下啊。”张女士称,龙湖一号涉嫌一房两买。

“我买房时,房价一平方6千多,去年底,一平方2万多了。我怀疑他们看着房子贵子,就把我的房子给高价卖了。”

开发商:就是不说房卖给了谁

10时15分,在郑东龙湖一号小区售楼部,张女士见到了该小区处理张女士“一房两卖”的许(音)经理。许经理对房子卖给谁一事,不多说,只说“当时我们发现,有人交了这个十万元的条,为何不来交余款?因为我们小区2017年9月就取得了预售证,其他交定金的业主们,都来网签过了。”问及开发商售楼部为何不给张女士打电话时,这位许经理称:估计当时售楼员换的太快,每位售楼员通知时都要通知几百位业主,他们应该用过群发通知过业主吧。张女士问谁通知的,有没有通知记录时,许女士顾左右而言他。

法规:诚意金的收取也属违法行为

经了解,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郑州市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加大治理郑州市房地产违规行为。就在三天前,河南省住建部联合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主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其中第三项的“整治重点”中,列举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金、诚意金等费用。2、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该实施方案要求,“对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疑问:错过购房时机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张女士说,做为工薪阶层,2016年这个地方的房价6000多并不低,她与家人计算好后,因为这里在郊区,相对便宜,所才决定在这里买房的。

“五口人买一个182平方的房,计划着一家几口,集50多万首付后,贷60多万元。如果这个房子我们买不到,现在的价格已经2.5万元左右一平方米了,我们根本买不起了。你把我们当时承诺给我们的房,说卖就卖了,而我们一家失去了可以说唯一购房的机会,我们怎么办? 我们不是一直无法买到新房了?谁赔我们的损失?”

张女士了解到,附近还有几个楼盘,也还在交诚意金,如果这些开发商,都象郑东龙湖一号的开发商对她一样,看到房价涨了,就把房再次卖给其他人,让最初的受害者错过购房时机,造成的巨大损失谁来赔偿?

律师说法:开发商违约,可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业主缴纳诚意金和定金、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后,双方即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一房多卖,属于典型违约行为,业主可直接起诉解决,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查证开发商存在故意欺诈行为的,业主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1进行索赔。

此外,对于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无证不全问题,张少春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系开发商出具的格式合同,不管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业主均有权依法、按约定维权;因各地政府严厉打击五证不全而预售商品房现象,所以当地房管部门同时有权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记者 邱延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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