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资讯 > 正文

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永辉超市郑州一门店又上黑榜

2018-10-18 17:53:34来源:中国搜索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河南省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河南省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砂糖桔不合格。据悉,今年以来,永辉超市已频繁被曝光出现食品不合格问题。

通告称,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砂糖桔,丙溴磷检出值为0.5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砂糖桔是从万邦国际批发市场B8区8号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购进的,共计20箱,已销售完毕;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经营的该批次砂糖桔是2018年3月10日,通过中介广西永福县唐光明从广西永福县当地唐献云、周祖凡、王红珍三名农户手中购进,共计2600箱(7012.5公斤),已销售2598箱,剩余2箱(共计100公斤)被该商行员工食用,没有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上述两家经营公司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据,如实说明产品的来源,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食药监食罚﹝2018﹞28号。

今年以来永辉超市频被抽检出问题食品

据东方今报报道,今年7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称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了特殊膳食食品、糖果制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252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9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据悉,这9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涉及郑州市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据悉,根据通报在国家监督抽检中,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经销的砂糖桔(食用农产品)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丙溴磷检出值为0.5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东方今报称,今年以来,永辉超市所售食品频频出现在各地食药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的“不合格”名单中。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永辉超市不断加大门店扩张步伐,但也频频爆出所售食品被抽检查出不合格,这也说明永辉超市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做得还不够,“相比于门店的扩张,真正保证好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更重要。”

小知识: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无内吸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柑橘中丙溴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一般不会引起人类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责任编辑:hnmd003

精彩推荐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