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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借名买车引发纠纷 哥哥诉还车被驳回

2019-05-08 08:26:02来源:北京晚报  

不少城市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后,借名买车现象出现,相应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借名购车协议是否有效?涉案车辆算谁的?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不少城市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后,“借名买车”现象出现,相应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借名购车协议是否有效?涉案车辆算谁的?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一起兄弟间借名买车纠纷案引发关注,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对判决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

弟弟借名购车 哥哥诉还车被驳回

此纠纷案原告、史家哥哥称,其弟弟于2013年7月出资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机动车,并一直占有使用,而车登记在哥哥的名下。因弟弟一直未取得购车指标,无法过户,为避免弟弟继续用车带来的法律风险,哥哥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车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弟弟应立即返还车辆。

史家弟弟辩称,早在2006年,就借用哥哥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捷达牌机动车,后来那车报废,他又使用哥哥的购车指标购买了这辆丰田车。虽然这车登记在哥哥的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都是自己,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史家哥哥表示已与弟弟协商一致,自己可随时要回该丰田车,并按要回时的现值向弟弟给付车辆折价款。但弟弟对此不认可,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车给哥哥。

法院查明,史家弟弟尚未取得在京小客车配置指标。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采用交付生效主义,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史家哥哥以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现史家哥哥虽主张与弟弟就车辆返还事宜存有口头协议,但弟弟不认可,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车交付给哥哥,故对于史家哥哥要求弟弟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而此案所涉车辆涉及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史家哥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

根据实际出资认定机动车权属

机动车限购政策实施后,一种特殊的供需关系悄然发生:有人急需购车但未取得购车指标,有人取得购车指标却无购车需求,双方一拍即合借名购车,而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随之而来。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的陆金伟认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申请机动车登记,而在借名购车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因未获得相应购车指标,无法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只能借用他人名义登记,进而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即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与机动车实际出资人中究竟谁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陆金伟认为,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来认定机动车的权属。

法官强调,这类借名购车权属认定往往还涉及“执行异议”问题,故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时,应严格审查涉案机动车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流水、机动车保险办理情况、机动车年检情况、机动车占有情况等证据,以防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以此方式逃避强制执行。

“购车指标”转让出租出借协议无效

此外,“借名”双方常常会签署有关“购车指标”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协议。法官认为,上述协议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损害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陆金伟认为,应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责任主体。

陆金伟表示,涉及此类案件时,应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将相关“借名购车”事实告知相应的有权行政机构,由其对借名双方进行行政处罚,如依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已取得的购车指标等,实质解决“车户分离”的法律乱象。

本报记者 林靖

关键词: 兄弟 借名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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