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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诉自媒体商誉诋毁案一审胜诉

2020-01-22 11:34:36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日前,长城汽车诉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美微尚公司)利用旗下自媒体大飙车诋毁商誉一案落锤,法院判令素美微尚公司

日前,长城汽车诉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美微尚公司)利用旗下自媒体“大飙车”诋毁商誉一案落锤,法院判令“素美微尚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长城汽车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5,520元。

2017年6月,素美微尚公司运营的“大飙车”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搜狐视频、车家号、爱卡汽车论坛、乐视网、太平洋网等多个平台中发布了标题为“长城VV7这台车有‘毒’,地板甲醛含量直接爆表!”、“线束凌乱甲醛超标,长城VV7‘面子’工程的杰出代表”等文章及视频。这些文章及视频显示素美微尚公司明显以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检测方法,诋毁长城汽车旗下VV7车内甲醛含量超标,并蓄意扩大宣传范围,误导公众视听,严重损害长城汽车的商誉。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长城汽车于2019年7月将“大飙车”的运营主体素美微尚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素美微尚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内容、发布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并赔偿长城汽车经济损失4,944,28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5,720元。

经过为期半年的法庭调查和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素美微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拆解车辆、检测车况并发表车评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在视频中自认并未按照国家标准测量车辆内容空气甲醛含量,其明知乘用车内甲醛含量检测有相应标准但仍不采用,采用了极其不严谨的检测方式得出了不准确的结果,并发布了明显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的不实言论,损害了长城汽车的商品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判决:

1.素美微尚公司删除在“大飙车”微信公众号、乐视网中发布的涉案文章全部内容(含文字、配图、视频和用户评论);

2.素美微尚公司在新浪微博、“大飙车”微信公众号、搜狐视频、车家号、爱卡汽车论坛、乐视网、太平洋汽车网原发布涉案文章位置或类似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长城汽车消除影响;

3.素美微尚公司赔偿原告长城汽车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552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针对自媒体发布文章内容失实,甚至存在诋毁言论的,造成他人名誉损毁、商誉受损的,被侵权人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经营者发布的商业诋毁言论行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维权;针对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言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维权。

长城汽车在多年经营中始终虚心接受有职业操守、有公信力的媒体监督、指导。但对有些自媒体发布的“有违客观事实”的言论亦绝不妥协,将坚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事件后,长城汽车会进一步加大对自媒体失实言论的打击力度,为维护汽车行业合法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贡献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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