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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又现集中“爆雷” 或经历监管整治期“阵痛”

2018-07-24 16:22:05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自从跟网贷大佬们学会了分散投资,鸡蛋不要装在一个篮子里,聪明的我把资金分散放到了投融家、钱妈妈、银票网、善林金融、唐小僧、联璧金融

监管进程:专项整治两年未达目标,还将延长一年

这是“攻坚战”而非“突击战”

2016年“监管元年”定了哪些任务目标

2016年被视为P2P的监管元年,标志性事件有两个:一是当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外公布,从备案管理到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等方面为P2P立下规矩;二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也于同年成立,重点整治问题中就包括P2P网络借贷。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说,《办法》出台至今已近两年,本来监管层的态度是:“给你们两年时间,总归什么都能搞好了。”但从今年4月传出风声备案要延期开始,人们就能意识到,曾经的过度扩张,让P2P留下太多不合规范的业务,存量问题也不是说解决就能解决的。

今年7月初,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央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再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这意味着原定于今年6月底完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仍将继续,而据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披露,除P2P之外的包括互联网资管、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外汇交易等其他互金业态仍按原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将存量风险化解至零。P2P网贷清理整顿延长至明年6月份。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此次央行公告非常及时,对于接下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确定了思路、任务和大致时间表。

而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提法,也意味着这场互联网金融合规监管并不是“突击战”,而是“攻坚战”,接下来或许还会继续升级。

7月16日,中国互金协会对外发声称,要对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充满信心,广大从业机构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积极主动整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整改合格机构顺利纳入规范管理创造条件,并对整改不合格机构实现无风险退出和有效处置。

具体到P2P行业,花虾金融CEO段念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加强监管短期内会提高平台合规成本,缩小平台盈利空间,平台经营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对于真正合规的网贷平台,在做好资产质量和内部运营的情况下还是能够正常运营的。

他说,网贷行业的优质平台对监管从来都持 “拥抱”的态度,强监管反倒是优秀平台脱颖而出的机会。能不能在“洗牌”中突出优质的P2P平台,建立行业信心,这是监管应该考虑的问题。

合规P2P平台究竟该是什么样子?随着《办法》等文件的出台,这个问题的答案逐渐清晰,在网贷行业“雷声滚滚”之际,行业离合规的目标还有多远呢?

“平台备案”为何一拖再拖

2016年出台的《办法》中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一言以蔽之,《办法》要求对P2P平台进行备案管理。同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了“严格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正因如此,备案被业内视为获得“合法身份”的关键,但在过去两年间,随着互金专项整治工作的延期,备案工作也进行了多次延期。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6年4月开始,原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最初,这也被业内视为P2P平台完成备案的时间节点。

到了2017年6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再延期一年。

而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57号文”),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然而备案工作至今没有完成。备案延期的背后,显示出备案的复杂和难度。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表示,“稍微晚一点是为了更好地备案,能够更加快捷便利、标准统一进行备案。标准要统一,不能上海的标准高,其他地方的标准低。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机构,标准应该统一,规则也要透明。”

有业内人士认为,各地整改验收继续进行,但各地的备案细则将暂停发布,国家可能出台统一的备案细则。此前,因为标准不统一,出现了监管套利的现象,一些P2P平台在注册地眼见备案无望,就转而收购一些备案要求较松的地区的小平台,让他们成为壳资源。

段念认为,在强监管的情况下,监管还是需要给出明确的态度,向市场传递合理的信息。例如,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头部平台给予备案,能够很好地给市场以预期,也帮助行业建立信心。

毕研广也认为,现在网贷平台监管缺的就是“临门一脚”,这一脚就是最终的备案时间。客观来说,延期是为了更好地消化违规业务,谨防风险集中在某一时间点爆发。但依然需要给行业一个“盼头”,否则业务风险遏制住了,“信心风险”可能会爆发。

网贷天眼数据显示,近半年多来,网贷机构数量显著下降,2017年12月,正常运营的平台有2882家,2018年7月初,平台数量减少到2243家。

57号文提出,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上海市金融办方面表示,上海的互联网金融整治正在持续进行,坚决打击非法交易场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各类金融乱象。目前,互联网金融中,违规的业务量已经整治超过50%。

郑杨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很多企业有问题,整改以后效果还是可以的,整改好以后能够进入正规运营中,如果不整改或者还是继续违规,我们要坚决打击。”

“爆雷”根源:谁在掌控P2P的钱?钱投向了哪儿?

集中“爆雷”或是监管整治的阵痛

有些平台背后是上市公司?

伴随着一些P2P平台“爆雷”,不少人生出疑问,投资人的钱究竟去了哪里?“爆雷”的P2P平台,究竟是因为诈骗、挥霍,还是因为投资本身出了问题?

《办法》明确了所谓的P2P平台、网贷平台,本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也就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

其需要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等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等活动。

2017年8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其中要求,对整改类机构,明确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

毕研广告诉记者,说到底是为了让网贷平台的资产端更加透明化、单一化。监管先是取消了由平台高息或期限错配引发的风险。然后,再规范网贷平台的业务。在网贷政策的监管中很多次提到了网贷平台的资产端跟投资人要进行一一对应,不能拆分资产,不得进行期限错配。就是为了让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回归本质,还原借款人的本质,让平台去掉高息,去掉包装,让投资人看到一个真实的借款人。随着网贷行业的整改,“羊毛”也许会越来越少。但是平台将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真实地呈现在投资人面前。

但从近期“爆雷”的一些平台的情况看,现实很骨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网贷人士告诉记者,杭州近期“爆雷”的很多平台实控人都可以被联系到一起,很多背后有上市公司背景,“拿钱去炒房,还有拿钱去做股权质押,用资金维护股价的情况,不管是投资房产还是股票,很难短时间内提供流动性,本身就是自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网贷业内人士吴张杰告诉记者,目前正规的P2P主流资产包括信贷、车贷、供应链金融以及三农金融等,涉及人群多为中小企业主及有短期应急资金需求的个人。而问题平台多属于自融平台,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虚拟标的或个人在平台借款,最终的资金流向了股东手里。另外借款逾期也会造成平台暴露风险,借款人逾期又分“主动老赖”和“被动老赖”,前者属于骗贷,主观上拒绝还贷;后者属于经营不善或生活变故,无力偿还贷款。

有行业人士分析说,如果我们将理财资金和用户比喻为网贷平台的血脉,那么资产端和借款人就是网贷平台的骨骼。由于监管政策对借款额度、资产类别、借款人等进行了限制,导致过去两年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办法》要求,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如此一来,想要获得更多融资的人,以及掌握更高价值抵押物的借款人,不愿意再从网贷平台借款。

例如,房地产抵押融资曾经占据网贷资产的半壁江山,但是现在很少有人会抵押房地产从网贷平台融资,一套房子动辄数百万的价格,在网贷平台抵押仅能获得最高20万元的借款,这显然不划算。

“爆雷”是监管整治期“阵痛”?

从P2P平台借款的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因此其坏账率一直受到关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胡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除了个别分支外,P2P业务是不赚钱的,原因是坏账率较高,利率又有限制。只有现金贷是例外,它的特点是超高利率、超短期限、超小金额,但现金贷只是P2P里的小分支,而且现在利率上限也被国家再次明确了。

胡捷认为,一些P2P平台之所以能维持下去就是靠不断拉新人来填补过去的亏损。因为一直有本金进来,坏账在一定时期不暴露,但这种做法行得通的前提是平台方要有直接或者变相的资金池。所谓资金池就是A借钱给B,但A的钱先给到平台,平台再把钱转借给B。如果B无力偿还,资金池可以垫付,起到缓冲作用。但如果坏账不断出现,资金池就需要不断有新客户“输血”维持。过去这两年,监管措施严厉落地,不准再搞资金池,P2P借贷关系纯粹发生在A与B之间,资金池面临枯竭的问题,历史上积累的坏账缺口逐步显现。

但生菜金融创始人周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今年 4月、5月、6月网贷行业的成交量分别为1730.95亿元、1826.6亿元、1757.23亿元,即使在被认为是网贷平台“多事之秋”的6月,成交量也比4月有所增加。“生菜金融本身的成交量也保持稳定,而且由于一些不合规平台倒掉,借款人客户反而增加了,这使我们可以在更多的借款客户中挑选资质更好的”。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在P2P平台“爆雷”后,经常会与两项罪名联系起来,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有什么区别?与经常听到的“非法集资”又有什么区别?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曾参与过“大大集团”“e租宝系”“快鹿系”“中晋系”等案件,他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媒体报道乃至官方通报时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很多人经常会将几个近似概念混淆。其实在刑法上,“非法集资”对应的是,且仅是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从犯罪客体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的,即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则相对复杂,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简单的是从目的上区分,前者是“在不想侵吞钱财的目的下,吸收了不特定人的钱财”,而后者是“吸收不特定的人的钱财就是为了侵吞”。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P2P平台“爆雷”后,司法机关都比较谦抑和谨慎,更多地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去追究平台负责人和平台员工的刑事责任,而该罪名所受的刑罚远低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鞠秦仪律师表示,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平台“爆雷”后,结合具体案情,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对于一些本身并没有任何真实投资计划、偿还能力,纯粹为了侵吞他人财物的平台的主要组织者、发起者、负责人,应当更多地适用“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平台公司中负责具体推广业务、招揽客户的小管理人员、小业务员,应当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2016年案发的“中晋系”案件,司法机关就是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徐勤等8名主要负责人的刑责,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下属众多公司小负责人的刑责。

《办法》中规定P2P平台不能干什么?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

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

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

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

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

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

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

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记者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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