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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次违法广告竟被一笔勾销?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

2018-03-20 11:45:34来源:中访网  

3月19日,业界知名新媒体《春雨健康科普》发布一篇标题为《打不倒的鸿茅药酒:上千次违法广告竟被一笔勾销?》的质疑报告,引起各大财经媒体

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节奏:

都可以形成一个鬼畜了,这样高频次的的公然违法,是真的拿法律当儿戏?

这样的情况并不只发生在江苏一省。

2009年和2012年,河北省FDA网站两次发布《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2009年的通知中称: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24日在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发布公告向广大消费者声明致歉,,并经过近一个月整改,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了管理。

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

然而2012年依旧因为“”被河北FDA暂停销售(关于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就是这样一家反复无常的企业,不断斩获“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称号。

以上数据已经与内蒙古FDA的《通告》内容严重违背。

但是仅靠一两个省的数据可能并不能说明问题,来看下第二个表格(下表信息整理自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吉林红盾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两年共4次,也不算频繁?

来看看山东的情况(下表信息整理自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还有吗?有的。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以上仅仅是我们从随机选择的部分省市行政单位官网查到的信息。

大部分标示了广告费金额,

依据各大网站广告,被曝光的鸿茅药酒广告均数违法行为,但这是不是鸿茅国药(全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投放的呢?有兴趣的可以点击各个广告的原文,且从各大解除暂停销售的公告看,也确实是鸿茅国药对广告进行了整改。

会不会有什么误会?

内蒙古FDA作为国家权威的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不应该与事实不符,这里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很多违法广告信息是国家工商部门发布的,并不收录在国家FDA的网站上;

很多违法广告信息发布在各地方FDA部门和工商部门网站上,并未收录到国家FDA网站;

所有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可能是鸿茅药酒的经销商或代理商,非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告违法证据确凿,问题是谁发布的违法广告?

事实上鸿茅药酒早就对此做好了准备—— 一股脑儿推给经销商就好了。

这招好使吗?《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专门针对这一细节发表报道《鸿茅药酒涉嫌广告违法追踪 经销商曝广告内幕》反驳了这一说法。

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广告代理公司,发表广告之前都会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双方对于广告内容、发布渠道、金额等细节都会做明确约定,鸿茅药业如果对此毫不知情,完全不符合商业逻辑。

而且,在各地方FDA发布的公告中,有多则提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鸿茅国药前身)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明确证实了至少部分违法广告为鸿茅国药发布。

会不会是经销商背着鸿茅药业偷偷篡改了广告再投放呢?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相关规定指出,

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篡改了,鸿茅国药在接下来一年内都拿不到广告批文,但是事实上鸿茅国药的广告批文一直没有断过。

专挑“总局”网站,选择性无视为哪般?

《通告》还提到:近些年来,我局亦未接到其他省(区、市)局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报。经我局查询国家总局网站自2008年起至今发布的违法广告汇总、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鸿茅药酒。

国家FDA的网站,确实没有通报鸿茅药酒违法情况,但是内蒙古FDA为何对全国各地的FDA和工商部门持续不断的违法通报置若罔闻?

也就是说,内蒙古FDA专门查询了

如此高频次、显著的违法通报,到了内蒙古FDA为何变成了“近些年来未接到?”难道是要各地方FDA专门发函到内蒙古FDA指定邮箱才算是收到?没收到=不存在?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辟谣”目的何在?

综上所述,内蒙古FDA《通告》的内容字面上成立,但是……

部分违法广告确由鸿茅国药(鸿茅药业)发布;

无论广告主是鸿茅国药还是经销商,鸿茅药酒长达十几年的高频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事实确凿;

这些广告并非因经销商篡改才包含违法内容;

即使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不是鸿茅国药,鸿茅国药也难辞其咎

更奇怪的是:

违法广告如何拿到批文?

既然经销商未篡改广告,那么……

鸿茅药酒的广告内容均是从内蒙古FDA拿到的批文,应该符合广告法要求,却为何在全国各地纷纷被列入违法广告范畴?

难道是内蒙古FDA对药品广告审核的标准无需遵从《广告法》要求?

对鸿茅药酒的夸大宣传、安全性的质疑声在微博上不绝于耳,其中不乏医疗大V和主流媒体,内蒙古FDA不但没给出合理解释,反而坚称鸿茅药酒没有发布违法广告:

在内蒙古FDA的网站上找不到任何关于鸿茅药酒非法广告的信息,难道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投放的广告,从来没有在内蒙古播放?

在媒体的监督和国家FDA的干预下,眼科“神药”莎普爱思已经走下神坛,但是鸿茅药酒却依然在不断反复、公开地投放违法广告,夸大疗效,内蒙古FDA选择视而不见,除了本文提到的《通告》,

内蒙古FDA网站从未单独针对某一品牌单独发布类似声明,为何单独针对鸿茅药酒发布这样一则“文字游戏”式的声明?

如此高频次的违法发布,鸿茅药业如果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是否会引起其他企业纷纷效仿?《广告法》意义何在?

假设是经销商发布的违法广告,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并提出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我们希望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响应习总书记的指示,对于违法广告真正行使起该有的监管职责,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对于鸿茅药酒的功效和风险,已经在《明明是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却让我买来孝敬他,买还是不买?》一文中做出探讨,本文不再延伸。

关键词: 鸿茅药酒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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